將收養關係終止,法律是有何規定?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可以由雙方合意終止之。但必須以書面為終止。如果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終止收養登記

申請人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備證件
終止收養書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經法院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登記,無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逕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注意事項
1.養子女為未成年者,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2.養子女未滿7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養子女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如無法定代理人,宜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俟法院指定監護人後再受理終止收養登記。養子女為未3.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4.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5.終止收養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所應逕為登記。
6.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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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的收養要件
1.收養者的年紀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另一方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即可。
2.親等範圍有限制,僅可收養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者,若超過前述親等,視同無血緣收養。
3.輩分不相當者亦不能辦理收養。
4.夫妻須共同收養孩子。成年人被收養,需配偶同意。
5.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規定的收養要件:出養必要性

「出養必要性」是指原生家庭的確無法給予孩子成長必須的環境和照顧,唯有收養這個選擇可以讓孩子得到妥善照顧和順利成長。故依該法第17條規定,法院認可收養案件前,必須調查有無出養之必要性,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才會進一步評估收養人的適當性。

收養的管道

依據民國100年11月30日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除了「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所有無血緣關係的收養都必須透過內政部衛福部社家署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或稱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因此,從民國101年5月30日開始,凡透過親友介紹的私下收養案件都屬不合法,希望透過這條法令,遏止過去私下收養衍生的偽造文書、販賣人口等弊病,保障每一個被收養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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