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收養子女,收養管道為何?找到適合的孩子要如何依法律來辦理。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除了「一定親等範圍內」的收養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所有無血緣關係的收養,都必須透過內政部衛福部社家署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

根據我國101年5月30日上路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當中收出養新制的規定,除了一定親屬間或夫妻其中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外,都必須透過政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辦理,不得私下收養。

收養人資格:
(一)符合民法第1073條、1073-1條及第1074條之規定者
(二)收養人其中一方與被收養人年齡差距在20至50歲之間
(三)若為夫妻共同收養者,婚齡為三年以上
(四)身心健康及無對收養人之親職能力有影響之犯罪紀錄者
(五)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經濟能力足供養育而無匱乏
(六)家庭成員能真心接納、愛護、照顧被收養兒童之家庭,並願意配合收養程序、接受機構專業輔導者

成年人還可以被收養嗎?如何辦理收養子女認可

成年收養
收養,依我國民法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訂立書面契約,並得父母同意,經法院裁定認可。被收養人的年齡,法律並無特別限制,僅規定收養人必須大於被收養人 20 歲以上,所以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
成年人的收養,不必再經過收養媒合機構,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合意並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即可。
受理法院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收養人在我國沒有住所,則向被收養人住所地的的地方(少年及家事)
法院提出聲請。
應準備的文件
1. 聲請書狀。(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v 聲請書狀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共同聲請人。
v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收養,所以 2 人均應於書狀具名。但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夫妻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3年者,可以由一方收養。
2. 收養契約書。
3. 收養者及被收養者戶籍謄本(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4. 被收養者配偶之同意書。
被收養者如果已經結婚了,就要有配偶的同意才能被收養;但被收養者的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 3 年,不在此限。
5. 被收養者父母的同意書。本生父母要表明無須被收養人扶養,而且本件收養也沒有不利於他們。同意書要經公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 收養人的健康證明(例如公立醫院體檢資料)。
7. 收養人的在職證明。
8. 收養人的財力證明(例如不動產權狀影本、存款證明、扣繳憑單或其他證明)。
9. 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0. 收養者或被收養者一方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該國法之證明文件。
11. 以上文件如在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12. 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相關文件應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再經海基會認證。
13.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14. 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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