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wer: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二、餐飲業者提供之商品,可區分為定量、不定量與二者混合三種,進而由企業經營者考量經營成本、消費者餐飲習慣、交易習慣與利潤目標等因素而分別予以定價。從而,企業經營者就商品進行定價時,應可考量到國人有避免浪費食物之習慣,會就未食用完畢餐飲予以打包。以及餐飲業者多有協助消費者打包服務或允許消費者自行就未食用完畢餐飲打包之交易習慣,因此允許消費者就未食用完畢之定量商品打包,既不會影響企業經營者之經營,且亦符合國人交易習慣。因而,倘餐飲業者規定未食用完畢之定量(含定量與不定量混合商品之定量部分)商品不得打包,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恐違反前揭消保法第12條第1項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規定而無效。資料來源:消保處
客人打包牛排遭拒 憤而PO網卻被罵翻
蔡姓網友到台中一間牛排館吃飯,含服務費共花了790元,但他牛排吃不完想打包,店家卻不同意,雙方爭辯了許久,店家才同意,但僅給他一個塑膠袋裝,讓他相當不滿,憤而上《爆廢公社》爆料,沒想到蔡男卻反被網友們打臉。
蔡男指出,在店裡點了1份20盎司牛排和1份牛肉絲炒麵,加服務費總共790多元,其他免費餐點也只吃了1碗沙拉、2片半塊土司和1碗湯,最後牛排吃不完,希望店家可以打包卻被拒絕,他相當不滿向店家說「所以我吃不完不能帶回家繼續吃,然後放在店裡讓你回收嗎?一定是倒掉嘛!那你為什麼不讓我帶回去吃?」最後店家才同意讓他帶走。
但店家卻只給他一個塑膠袋,還丟給他要他自己裝,蔡男認為有付服務費,還被丟塑膠袋自己包牛排,對此相當不滿,將過程PO上《爆廢公社》。這篇PO文引起網友討論,不少網友留言指有沙拉吧的牛排店通常就是不能讓人打包,也有網友PO出該店的菜單,上面已有註明「沙拉吧及排餐限店內使用,謝絕打包,請酌量使用」,店家已事先告知,最後還讓蔡男打包,店家根本沒有錯。
延伸法律問題
新聞中的法律/大法庭制將統一見解
為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促進法律續造作用,並於審判權內建立統一見解機制,司法院將增修《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草案,於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終審法院,設置9或11人「大法庭」,近日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宣告判例和決議等現制將走入歷史。
我國最高行政法院自2009年以來,已未增列稅務行政訴訟案判例,但2000年最高行政法院成立後,法官會於聯席會議提出稅務訴訟爭議。
判例與聯席會議和大法庭制度的最大差別,在有無經當事人實質辯論過程。
稅務行政救濟案件的特性在於稽徵機關會通案核定,因此,常發生當事人同時進行相同事實及爭點的案件,法院終審判決結果不一;或相同事實尚未訴訟,法院聯席會議決議已與當事人見解不同等現象,因此大法庭制上路能否帶來變革,當為觀察重點。
大法庭草案修正重點主要如下:一、將對提案所涉法律問題以「中間判決模式裁定,大法庭判決後尚須另為終審判決。二、廢除現行判例與決議制度。修正後已依法選編之判例,若判決全文尚留存,也僅具有一般確定判決的效力。三、組織架構:設置九人大法庭合議審理,為最高行政法院之功能性任務編制。由提案庭指定ㄧ庭員及七票選法官,每庭至少一庭員。
四、案件經大法庭受理即應行言詞辯論,稅務案件應委任律師或會計師為代理人,必要時亦可徵詢專家意見。
五、大法庭庭員若意見不同,可撰述不同意見書,並與裁定一併公布。
大法庭如何受理提案:一、 歧異提案與徵詢程序:如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就採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先前裁判不一致,若徵詢其他各庭、確定見解歧異,審判庭「應提案給大法庭」。裁判見解歧異有兩種態樣,一為「積極歧異」,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另一則為「潛在歧異」,各審判庭擬與未紛歧的先前裁判,擁不同見解。
二、 原則重要性提案: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時,得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本次修訂亦清楚定義「原則重要性」,即為「具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者」。
另外,由於當事人為程序主體,為保障其程序參與權,修正條文賦予當事人得聲請受理本案之行政法庭向大法庭提案,即「當事人聲請提案」。亦即當事人如發現有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且最高法院先前裁判已紛歧,當事人得促請各審判庭行使歧異提案權。
我國順利引進大法庭制後,採強制代理與言詞辯論,過去對最高行政法院有拘束力的決議、判例制度,未能參酌訴訟代理人意見,未來應能藉由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之參與,直接於大法庭進行實質意見交流。過去最高行政法院常在受理多件類似的稅務案件時,召開聯席會議以統一見解,因此除非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間已產生歧異,否則符合要件的當事人聲請案將有限。
未來,若欲透過大法庭制解決案件爭議,除了真正發現歧異案件外,尚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主張事實爭點有原則重要性,或先前類似判決、判例與決議明顯違反法律,促請法院為「潛在歧異」或原則重要性進行提案。(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取自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