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wer:按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第七百四十五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若未約定清償期限者,貸與人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而催告固無方法限制,惟為舉證方便,通常以郵局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為之。所謂存證信函,係以定式信紙書寫內容後,一份當事人自存,一份郵局保存,一份寄出,將來發生爭議,即可向郵局調取以為證據;所謂律師函則為委任律師撰寫更為正式之催告函。
延伸法律問題
公司法三讀通過 經濟部: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法律條文
攸關全國69萬大小公司組織運作的公司法修正案,於今(6)日經立法院臨時會審查通過,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劃時代的新公司法制即將展開,整體而言,除了建立更健全的公司體制外,也為創新創業帶來更大的利多。
經濟部指出,這次所提出的修正方向,包括:彈性化、國際化、電子化及公司治理強化等,普遍獲得立法院的支持。這次修正目的是為了打造優質經商環境及建構友善創新創業環境。值得特別一提的是,這次罕見地修正第1條的立法目的,新增第2項明定公司除以營利為目的外,並得採行增進公益的措施。這一條雖不是強制性規定,但將企業社會責任正式納入法律條文裡,明示我國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
而為了因應今年11月的國際洗錢防制評鑑,公司法修正新增董監事及股東等資料的申報義務,但是,公司股東資訊應該要申報到什麼程度?備受各界關切,最後通過採年度申報制及異動申報制。換句話說,有異動要隨時申報外,在沒有變動的情況下,公司每年只須申報一次經理人、董監事及持股超過10%股東即可。經濟部提醒,這一條適用對象,除了符合一定條件可以排除適用外(例如國營事業或上市、櫃公司),其他所有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都要申報。
至於外界所關注的第173條之1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規定(大同條款),王美花說,經過多方討論,最後增加股東的持股期間必須3個月以上的門檻。而關於董事可查閱影印公司資料、公司治理人員的設置、刪除法人董事,以及限制委託書選舉權等提案,經過充分討論後,最終並沒有被納入。
經濟部也表示,雖然在今天完成修改法律任務,但同時也是新責任的開始,為落實這次修改法律目的,還有很多子法要訂定,包括洗錢防制條文後續的申報程序及執行細節、電子申請及送達的實施辦法等,都需要立即著手研擬訂定。在訂定子法的過程中,經濟部仍將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使新公司法的施行與運作更順暢與完善。 ~ 取自新頭殼new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