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頭城陳小姐/依照法律借款人未依約還款時,我要如何防止脫產?

Answer: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就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因借款債權屬金錢請求,自得依此辦理。

參考法條

民法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 254 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
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刑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延伸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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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藝文創作者權益 文化部推出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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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10日下午於紀州庵舉辦免費參與的著作權法相關講座,由蕭雄淋律師主講「著作權法的基本認識」,加強創作者對自身著作權益之認識。現場有七十多名作家、編輯及出版人出席,文化部主任秘書陳濟民亦到場致意,並說明文化部在保障藝術及文學創作者權益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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