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九如曾小姐/如果蓄意打死狗,要負法律刑責嗎?

Answer:台灣自1998年起頒布實施《動物保護法》,但對於虐待動物行為,多是柔性規勸或處以行政罰鍰,直到2007年修法,動保法才加入刑事罰,而起因則是2006年發生的「內湖虐貓事件」:犯案人方尚文以「catkiller」為暱稱,在中國的「貓咪有約論壇」張貼數張虐貓照片,並宣稱自己熟知法律、不會有刑責,後被網友查出嫌犯IP在台灣,事件曝光,由於當時的動保法的確只有行政罰,方尚文僅被處以5萬元罰鍰。

農委會隨即擬定動保法修法草案,並在隔年三讀通過,刑責終於入動保法,但法條中「先行政罰後刑罰」的規範,似乎仍難以嚇阻虐待動物行為──修正過後的第25條、30條皆表示「五年內再違反」相關情事或「情節重大」者,才會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案件仍會先處以行政罰鍰。

在台灣,依《刑法》第41條規定,若罪行刑期最重為5年以下,而犯案人受到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判決,大多可以用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抵一日刑期,最後李念龍與操禮平兩人都未入監服刑,令許多愛護動物人士忿忿不平。

最新版的動物保護法公布實施,故意虐待動物成重傷、死亡終於成為「完全刑罰」,就算是初犯,同樣要進入司法程序;傷害動物或過失致死則是維持「先行政罰後刑罰」,5年內再犯才有刑責。

台灣虐待動物致死的刑罰在1年以下,目前看來,若是「證據明確」的受害動物只有一隻,就會如同過去的大多案件一般,要讓犯人入監服刑相當困難──判刑的案例不在少數,但犯人往往會選擇以易科罰金方式來折抵刑期。

延伸法律問題

被害家屬辦追思會希望法律給予最嚴厲制裁

發生在今年6月的華山草原分屍案,遇害的高姓女子家屬今天下午4點30分在台北市立第二殯儀館為死者舉行追思會,現場約有上百名親友到場為死者表達哀悼之意。

追思會舉行時,家屬感謝在協尋高女期間,許多網友對高家的幫助, 許多親友想起高女之死仍氣慎難平,尤其嫌犯事後至今仍不透露犯案細節,讓家屬更難以接受,希望法律給予最嚴厲的制裁。~ 取自蘋果日報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