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但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需負擔撫養責任,即負擔一部份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照親權可以探視孩子,即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的探視權,除非他方有暴力前科等不適合的行為。
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爭取監護權需要請律師嗎?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 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 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所以最好的方法是,請律師來簽署離婚協議,想要獨立監護,前提是另一方放棄監護權,這必須要有對方簽署放棄所有監護權狀。才能重新約定由另一方監護。若夫妻雙方對孩子監護權有異議,可請律師向法院提出訴請裁定。